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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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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书面通知已于2024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董事范纬中先生、封华女士、孙振平先生和独立董事李玉林先生、陈环先生、王桂玲女士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公司情况、股价走势等多重因素后,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公司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六个月(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如再次触发“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在此期间之后(从2025年4月1日重新起算),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红墙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了提高应对各类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订《舆情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舆情管理制度》。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票已满足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9.13元/股),已触发“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六个月(即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如再次触发“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在此期间之后(从2025年4月1日重新起算),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红墙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关于同意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3号),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16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1,600.00万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11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红墙转债”,债券代码“127094”。“红墙转债”转股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9年10月17日,转股的初始价格为10.89元/股,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关于红墙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红墙转债”转股价格由10.89元/股调整为10.74元/股。

  二、“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规定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决定是否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本次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说明

  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票已满足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9.13元/股),已触发“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公司情况、股价走势等多重因素后,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红墙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六个月(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如再次触发“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在此期间之后(从2025年4月1日重新起算),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红墙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红墙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确认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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