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农兴中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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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8,326,898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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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徐子林律师、袁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