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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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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公 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拟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权益分派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2024年9月30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1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3.17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3.16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4日

  因公司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嘉泽转债”的转股价格由目前的3.17元/股调整为3.1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发行了13,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0,0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14号文同意,公司13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9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嘉泽转债”,债券代码“113039”。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嘉泽转债”自2021年3月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嘉泽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

  2024年5月13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为简化分红程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024年8月15日,公司三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2024年半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股利,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期。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于2024年10月8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对“嘉泽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三、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一)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嘉泽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

  “嘉泽转债”的转股价格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P1=P0-D”的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即调整前转股价P0为3.17元/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01元/股;经计算,调整后转股价格为3.16元/股,计算过程:P1=3.17-0.01=3.16元/股。

  (三)“嘉泽转债”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3.1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0月14日起生效。自2024年10月14日起“嘉泽转债”恢复转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经公司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为简化分红程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经公司2024年8月15日召开的三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34,351,2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343,512.34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比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陈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951-5100532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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