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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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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3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于2024年9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亲自出席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陈跃军监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3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普通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77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预计为2025年1月7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A股股利的发放时间预计为2025年1月8日,H股股利的发放时间预计为2025年1月24日,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审阅,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报告期末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88.15亿元。经董事会决议,本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普通股股东派发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利,每10股普通股派发人民币1.477元(含税)。以截至本公告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99,161,076,038 股计算,合计人民币146.46亿元(含税),占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银行股东净利润的30%。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利润分配调整情况。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监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3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以下简称德勤香港)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参考市场情况,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9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负责对本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金融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的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截至2023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3)诚信记录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琪,200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何琪200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何琪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叶洪铭,201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叶洪铭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叶洪铭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史剑,201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史剑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史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乐文,1995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李乐文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宋晨阳,199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宋晨阳199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宋晨阳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本行提供2024年定期财务报告审计相关服务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818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66.44万元。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后,本行2024年年度审计费用与2023年度相比减少人民币268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行原聘任的德勤华永的前身是1993年2月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德勤华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本行原聘任的德勤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于1972年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德勤香港注册地址为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一座35楼。

  本行自2021年起聘请德勤华永对本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提供审计服务,聘请德勤香港对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在执行完2024年中期审阅工作后,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已连续3年半为本行提供审计、审阅等相关服务。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对本行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行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结合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参考市场情况,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行拟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负责对本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进行了事前沟通,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安排无异议。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任何事项须提请本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本行股东关注。

  由于本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工作。本行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 0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9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亲自出席董事14名,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刘建军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能力,聘任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本行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其担任本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关于提名刘瑞钢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已审核刘瑞钢先生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刘瑞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刘瑞钢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刘瑞钢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刘瑞钢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3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刘瑞钢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刘瑞钢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陈炳华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已审核陈炳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陈炳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陈炳华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陈炳华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陈炳华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3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陈炳华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陈炳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刘建军董事、姚红董事、韩文博董事、陈东浩董事、刘新安董事、张宣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调整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是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被动调整机制触发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为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和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而协商确定的。本次调整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是考虑原定价关联的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报价终止,为适应市场最新情况而协商确定的。上述调整签署的补充协议是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基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相关协议条款较为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五、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本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六、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刘瑞钢先生简历

  刘瑞钢,男,中国国籍,1967年出生,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财政部驻内蒙古专员办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财政部驻青海专员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财政部青海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附件二

  陈炳华先生简历

  陈炳华,男,中国国籍,1965年出生,获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副巡视员,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3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储银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为本行日常业务,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年9月24日,本行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

  2、2024年9月30日,本行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本行就本次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项聘请浩德融资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查后就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宜出具如下意见:我们认为(1)2024年补充协议是邮储银行基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及(2)调整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优化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更新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及订立2024年补充协议及其条款是公平合理的,符合邮储银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以及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提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关于调整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

  (二)调整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

  1、调整背景

  本行与邮政集团于2016年9月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主动和被动调整情形,并在H股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2019年,本行A股上市时,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情形继续适用,并在A股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具体而言,被动调整是指未来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比如最近一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大行)会计年度平均净利差(指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间的差额)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十年(包括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某一比例(以下简称触发幅度,初始触发幅度设定为24%)时,本行及邮政集团应在知悉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根据调整后的综合费率调整的分档费率,并履行决策程序。

  2022年3月30日四大行2021年度业绩公告完毕,四大行的平均净利差为1.86%,首次低于被动调整的下限1.87%,触发被动调整。经2022年第八次董事会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对代理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了调整,并重置被动调整触发条件。2022年9月29日,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补充协议》,对上述调整方案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自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

  2024年3月29日四大行2023年度业绩公告完毕,四大行的平均净利差为1.44%,低于2022年重置后的被动调整下限1.64%,再次触发被动调整。

  2、定价现状

  (1)定价机制

  本行就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向邮政集团支付储蓄代理费。就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而言,本行目前按照“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原则计算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即针对不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

  2011年本行和邮政集团经协商,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并参考本行前身历史上形成的代理储蓄存款加权平均净利差,以初始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1.50%为基础实行“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式。因此,2016年本行和邮政集团同意为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以下简称综合费率)设定初始上限1.50%。

  2022年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后,目前适用的各类存款分档费率如下:

  ■

  在“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式下,各类存款按分档费率所对应储蓄代理费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网点月代理费=∑(该网点当月各档次存款日积数×相应档次存款费率/365)-该网点当月现金(含在途)日积数×1.50%/365。

  本行按收取的代理储蓄存款支付储蓄代理费,扣除了代理网点保留的备付金及在途代理储蓄存款。因此,上述公式于计算本行实际需支付的储蓄代理费时扣除了“该网点现金”(代理网点保留的备付金和在途代理储蓄存款)相应的储蓄代理费。在计算总储蓄代理费中应扣除的“该网点现金”所对应的储蓄代理费时采用了1.50%的费率(为2011年最初设定和实施的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而非用当年实际储蓄代理费的综合费率。

  (2)综合费率实际情况

  每年的综合费率根据当年分档费率与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综合费率随本行代理储蓄存款结构变动。

  自本行2016年H股上市以来,综合费率从1.42%下降18个BPs至2023年的1.24%,降幅12.52%,见下图:

  ■

  3、本次调整方案

  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三)更新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

  1、更新背景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就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储蓄代理费率,根据存款期限的不同而不同,(1)对于短期外币储蓄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以内),以引自彭博的中国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基础计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短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2)对于长期外币储蓄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及以上),以引自彭博的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为基础计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并以中国外币隔夜拆借利率与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再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2021-2023年,本行就代理营业机构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向邮政集团支付的储蓄代理费分别为人民币0.03亿元、人民币0.11亿元和人民币0.21亿元,金额较小,对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及本行财务状况的影响非常轻微。

  鉴于LIBOR报价已全部终止,需对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进行更新,以适应市场最新情况。本次更新乃在维持现行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机制整体框架和基础的前提下,由于LIBOR的终止而发生。本次更新并不对现行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机制产生实质性调整。

  2、更新方案

  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邮政集团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4日,于2019年12月17日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集团注册资本1,37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邮政集团按照国家规定,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信函寄递业务;国内和国际包裹快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163,999.7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9,938.34亿元,2023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983.85亿元,净利润为733.21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171,900.3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0,643.90亿元,2024年1-6月营业总收入为3,603.21亿元,净利润为552.29亿元。

  (二)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邮政集团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邮政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邮政集团之间的代理储蓄业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行代理储蓄业务历史履行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调整方案

  1、调整储蓄代理费率

  (1)分档费率的调整

  本次分档费率的调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近年来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以四大行净利差为例,最近三年(2021-2023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67%)较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前3年(2019-2021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94%)的变动比例为-13.97%。各档次代理储蓄存款分档费率的下调幅度以四大行净利差变动比例为基础。

  二是不同档次代理储蓄存款的重要性和付息率。一年期以下(不含一年期)的存款在代理存款中占比较高(2023年占比为27.48%),付息率较低,分档费率的调整幅度与最近三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变动比例相近。一年期存款在代理储蓄存款中占比较高(2023年占比为57.18%),对巩固核心存款地位、维护客户和负债来源稳定及保持流动性具有重要作用,分档费率调整幅度较最近三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的变动比例更小。两年期和三年期存款占比相对较低(2023年占比为15.29%),付息率高于其他档次存款,分档费率调整幅度显著大于最近三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变动比例。

  三是对代理网点吸收存款行为的引导。通过对不同档次存款分档费率进行差异化的调整,引导代理网点积极吸收一年期及以下期限存款,进一步优化存款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

  三年及以下期限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均进行了下调,其中:(1)对于一年期以下(不含一年期)的存款,分档费率越高,本次下调的基点越多,活期、定活两便、通知存款、三个月、半年期限的存款分档费率分别下调33.8BPs、19.8BPs、22.5BPs、16.5BPs和14.9BPs;(2)对于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定期存款,考虑到一年期存款付息率具有相对优势,且一年期存款占比较高,对巩固核心存款地位、维护客户稳定、提高存贷款期限匹配性、防范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故拟将一年期存款分档费率下调10.1BPs。两年和三年期存款的付息率高于一年期,且在存款中的占比较低,因此分别将其分档费率下调20.1BPs和8.0BPs。

  分档费率的调整有利于体现对不同期限代理储蓄存款的价值引导,提升本行的主动负债管理能力,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代理储蓄存款的综合成本,促进代理储蓄存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经本行与邮政集团协商,同意对2024年7月1日至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期间的储蓄代理费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进行结算。

  (2)综合费率的变化

  以2023年代理储蓄存款为基础,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测算,本行2023年的代理费综合费率由1.24%下降至1.08%,下降16BPs;储蓄代理费将由1,156.23亿元降至1,005.65亿元,下降150.58亿元,在当年代理储蓄存款新增1.06万亿元的情况下,储蓄代理费仍较2022年储蓄代理费减少42.05亿元、下降4.01%,增速低于本行同期营业收入增速(2.25%)。

  净利差的变化反映了利率环境的变动程度,考虑到储蓄代理费被动调整机制参考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为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可将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的调整幅度与四大行净利差的变动比例相对照。

  基于数据的稳定性,以及降低偶发性因素影响,可以将最近三年(2021-2023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67%)较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前三年(2019-2021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94%)的变动比例(-13.97%)作为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幅度的参考。2021年四大行的平均净利差为1.86%,首次低于被动调整的下限1.87%,触发被动调整,说明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在2021年代理费率的基础上计算本次调整后的代理费率,以反映近年来的市场环境变化。在2021年代理费率1.29%的基础上,计算出代理费综合费率为1.11%(1.29%×(1-13.97%)),高于本次调整后的综合费率1.08%。

  如果将三年区间扩大为五年,即将最近五年(2019-2023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80%)较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前五年(2017-2021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99%)的变动比例(-9.76%)作为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幅度的参考。在2021年代理费率1.29%的基础上,计算出代理费综合费率为1.16%(1.29%×(1-9.76%)),也高于本次调整后的综合费率1.08%,本次调整充分、合理。

  2、优化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设立了被动调整机制。

  在初始设置及于招股说明书披露被动调整机制时,以举例的形式披露了触发被动调整机制的上下限计算的参考值,即最近一期四大行会计年度平均净利差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十年(包括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24%这一初始触发幅度。上述举例方式为被动调整机制的适用提供了参数,同时保留了可以根据市场情形寻找更加符合最新市场情况的参考变量的空间。

  近年来市场利率持续下行,受历史数据影响,现行被动调整机制参考的四大行最近十年平均净利差变动相对滞后、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环境变化。结合目前银行业息差走势,为了被动调整能够更具有当下的适应性,使其触发上下限更加客观体现当前利率水平,确保被动调整机制的稳定运行,建议在维持现行主、被动调整机制整体框架和基础的前提下,充分反映近年来市场变化,适当缩短被动调整机制的触发上下限参考的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年限,使被动调整机制的触发区间更加契合市场利率的变化,触发上下限更加贴近当前利率水平。考虑到如果参考的年限过短,可能导致被动调整机制触发难度明显增加,机制的有效性减弱,故将被动调整机制的触发上下限从参考四大行最近十年平均净利差,调整为参考四大行最近五年平均净利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在触发被动调整机制后,本行及邮政集团就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应同时确定适用于下一次被动调整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因此,触发被动调整机制为对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进行优化的前提条件。结合该等约定及本次对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的优化,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更新为2023年,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五个会计年度更新为2019-2023年,四大行在此期间的平均净利差为1.80%,作为新的比较基准;适用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维持24%。即未来在四大行平均净利差高于2.23%或低于1.37%时将触发被动调整。

  3、2025年及以后年度加强主动调整机制的运用

  《委托代理协议》还明确了储蓄代理费率的主动调整情形,即本行和邮政集团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对分档费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的综合费率未超过综合费率上限(1.50%)的:

  ①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保持一致,则此类调整由双方直接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②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不一致,则此类调整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

  (2)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的综合费率超过综合费率上限的(1.50%),分档费率及综合费率上限的调整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如董事会决定调整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调整不涉及对主动调整机制的修改,2025年及以后年度,本行将加强对主动调整机制的运用,进行定期评估,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变化、本行实际经营需求、储蓄代理费增长与本行营收增长的关系等,与邮政集团积极协商,适时启动主动调整工作。相较于被动调整,主动调整更加及时、高效,有利于提升代理费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自营+代理”模式长期健康发展。

  (二)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调整方案

  对于《委托代理协议》第四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更新:一是为使外币储蓄代理费定价更灵活、更贴合市场利率情况,删除短期外币储蓄存款、长期外币储蓄存款中关于时间的界定标准。二是相比于中国境内的外币拆借利率,相应国家(地区)境内对应币种拆借利率的交易活跃度更高,更贴近对应币种实际利率水平,因此将“中国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改为“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三是为提高衔接性和可参考性,采用期限点差拼接法构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同时由于国债收益率的市场认可度高、代表性强,对于长期外币储蓄存款,将“以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为基础”调整为“在短期综合利率基础上,结合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期限点差”。四是将已失效的“LIBOR”替换为“银行业公认的相关外币同业拆借利率”。

  详情请见下表:

  ■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24年9月30日,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补充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要内容

  (1)调整分档费率

  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储蓄代理费继续沿用目前“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原则不变,针对不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对现有分档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之“(一)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同意对2024年7月1日至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期间的储蓄代理费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进行结算。

  (2)优化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

  未来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比如最近一期四大行会计年度平均净利差(指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间的差额)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前五个会计年度(包括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触发幅度,双方应在知悉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根据调整后的综合费率调整的分档费率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相关决策程序的要求与《委托代理协议》相同。无论双方是否在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协商和决策程序,在未完成该等协商和决策程序之前,双方继续按照未调整的分档费率进行结算;如最终决定调整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的,调整后的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将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日期适用。

  2024年补充协议签署后适用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为24%,并以2023年作为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双方未来若再次就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应同时确定适用于下一次被动调整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3)更新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

  对于短期外币储蓄存款,以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为基础计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短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对于长期外币储蓄存款,在短期综合利率基础上,结合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期限点差,计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并以中国外币拆借利率与银行业公认的相关外币同业拆借利率等为基础进行调整,再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

  (4)按照统一交易协议管理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交易协议相关管理要求,将《委托代理协议》以附页形式标注为“统一交易协议”。

  2、生效条件

  2024年补充协议的生效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同意。

  2024年补充协议是对《委托代理协议》的变更,与《委托代理协议》效力相同,2024年补充协议与《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2024年补充协议为准。2024年补充协议生效后,《委托代理协议》第四十四条及《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年)》废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代理储蓄存款对本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本行资产负债规模增长、盈利水平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超10万亿元的代理储蓄存款为本行提供长期、稳定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来源,有力支撑了本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为资产投放和资金运用提供了坚强保障,增强了本行持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能力。同时,代理储蓄存款促进本行个人客户数量与管理个人客户资产(AUM)规模不断增长,本行约69%的个人有效客户、80%的个人存款、78%的个人客户AUM来自于代理金融,对本行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五篇大文章”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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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银行业净息差、净利差持续收窄,在人民币存款储蓄代理费定价被动调整触发的背景下,考虑到当前及未来利率环境和走势,经本行与邮政集团积极协商,从全体股东利益角度出发,拟进一步调低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以持续优化本行代理储蓄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促进代理储蓄存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为实现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本行与邮政集团基于公平、公正、商业可持续、保护股东利益、市场化、储蓄代理费增速与邮储银行营收增速协调、平稳衔接等原则,严格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并经本行与邮政集团共同协商,对储蓄代理费定价进行调整。

  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制定短期综合利率所使用的一众市场参考利率,包括美国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中国境内美元拆借利率、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等。)

  (以中国外币拆借利率与银行业公认的相关外币同业拆借利率等为基础进行调整乃为了将综合利率的信用水平调整至与本行信用水平基本相当。具体调整方式而言,不同外币之间存在差异。以美元为例,将以中国境内美元拆借利率等为参考利率,与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进行差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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