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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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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4-L046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4年9月27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宣哲先生主持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5人,代表股份122,173,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22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76,17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45,998,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5105%。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2名,代表股份11,098,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11,098,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185%。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宋怡律师、李孝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3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61%;反对5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2%;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556,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137%;反对50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68%;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宋怡律师、李孝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4-L047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04202300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40),并于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8日、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52、2023-L056、2023-L061、2023-L070、2024-L003、2024-L007、2024-L013、2024-L024、2024-L026、2024-L027、2024-L030、2024-L039)。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若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经就前前任实控人吴联模、前任实控人张培峰涉及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并获得立案受理。因前前任实控人吴联模、前任实控人张培峰违法犯罪给公司造成的历史债务危机已经在2021年通过破产重整消除。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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