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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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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控制的公告

  根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的规定,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24年9月30日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自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本基金将设置总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外)。后续若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及控制措施进行调整,将另行公告。

  2、若T日的有效申请(申购包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下同)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则对该日所有的有效申请在满足销售对象限制和额度限制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将予以确认。

  若T日的有效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100亿元,将对T日有效申购申请在满足销售对象限制和额度限制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将采用“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因计算精度等原因,可能使基金总规模略微超过或低于100亿元,具体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暂停本基金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公告,具体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后续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恢复办理相关业务,暂停或恢复相关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届时最新公告为准。

  4、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100亿元-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有效赎回确认金额(如有))/T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发生比例确认情形时,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对于触发比例确认的情形及具体确认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申购确认相关情况。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均设置7天最短持有期,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但对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不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特定投资者)持有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10,000份,假设转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没有未支付收益),转换为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日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1.0100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的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为:

  转出金额=10,000×1.0000=10000元

  补差费=[10,000/(1+0%)]×0%=0元

  转入金额=10000-0=10000元

  转入份额=10000 /1.0100=9900.99份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享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只收取赎回费。基金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可与我司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注: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1.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范围: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7.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8.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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