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五)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身故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六)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4年11月初将首次受让部分标的股票237.71万股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公司股票收盘价17.30元/股作为参照,公司首次受让部分应确认股份支付预计为2,103.73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上述测算不包括预留受让部分标的股票,预留受让部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放弃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5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14日
至2024年10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0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公司证券法务部
(三)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以用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以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在函件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请于2024年10月11日15:00前送达公司证券法务部,并进行电话确认。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请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琳
电话:0570-3832502
传真:0570-3832781
邮箱:yhzqsw@qhyh.com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
(二)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自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授权办理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2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国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
1.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健康、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胡永忠因其近亲属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胡永忠因其近亲属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6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和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和转债付息登记日:2024年10月10日
● 永和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11日
● 永和转债付息日:2024年10月11日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永和转债”)将于2024年10月11日开始支付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三)债券代码:111007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0,000万元
(五)票面金额:100元/张
(六)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八)债券期限:6年,自2022年10月11日至2028年10月10日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期限:2023年4月17日至2028年10月10日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3.6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13元/股
(十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付息为“永和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永和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年10月10日
永和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11日
永和转债付息日:2024年10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和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0-3832502
(二)保荐机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王珺珑、沙云皓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2,000.00万元。因受内蒙永和计划征收地块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挂牌时间较预计相比有所延迟,为保障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内蒙永和的后续发展规划,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止。
●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展期方式:有息借款展期。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展期基本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借款3,000万元,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四子王旗政府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额对应利息。鉴于内蒙永和计划继续征收厂区附近400亩土地,为加快征地进度,保障未来项目规划的用地需求,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截至目前,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2,000.00万元。因受内蒙永和计划征收地块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挂牌时间较预计相比有所延迟,为保障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内蒙永和的后续发展规划,内蒙永和拟与四子王旗政府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剩余借款本金予以展期,是为了加快内蒙永和厂区周边用地的征地流程,为未来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
二、财务资助展期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一)借款展期金额
1.为促进乙方顺利征地,甲方同意乙方将到期而未能按期归还的借款本金予以展期,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2.截至目前,甲方按原协议借给乙方的3,000万元资金,乙方已向甲方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额应计利息,尚余2,000万元(贰仟万元整)未归还,甲方同意对乙方未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
(二)展期借款利息
乙方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3.80%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日为展期起始日即2024年10月1日。乙方偿还当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展期期限
本次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25年9月30日,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利息的150%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违约方逾期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取得内部有效授权,包括甲方控股股东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不涉及新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是为了推进征地进度,为未来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条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四子王旗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是为了推进征地进度,为未来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条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四子王旗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10月14日在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5)。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就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全体职工代表认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在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