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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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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6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9,036.3344万股的4.98%。其中,首次授予361.8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4.00%,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41%;预留授予88.1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98%,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5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完成资产收购,为了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正在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4月26日,公司以4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8名A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2.00万股,向1名B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4.00万股,向21名A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4.00万股。2023年5月16日,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420名激励对象合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03,544股。2024年4月25日,因该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作废激励对象本期不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70,850股;因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将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40.00元/股调整为39.57元/股。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年5月4日,公司以10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8名A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1.00万股,向22名A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00万股;以6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B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向1名B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5.00万股。2024年4月25日,因该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作废激励对象本期不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49,590股;因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将该次股权激励计划A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100.00元/股调整为99.57元/股,B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60.00元/股调整为59.57元/股。

  (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3月22日,公司以46.20元/股的授予价格,分别向554名A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6.12万股;向1名B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90万股;向38名C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4.16万股;向46名D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50.08万股。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1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7,2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3,200.00万元的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股(含)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5月17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股份7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2%,回购最高价格119.87元/股,回购最低价格98.78元/股,回购均价108.19元/股,使用资金总额80,165,943.6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5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40.00万元的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股(含)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已完成股份回购,实际回购股份4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50%,回购最高价格为117.5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105.38元/股,回购均价为111.46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50,378,828.5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股(含)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6月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1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90.66元/股,最低价为63.02元/股,回购均价为83.3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845,361.6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以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9,036.3344万股的4.98%。其中,首次授予361.8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4.00%,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41%;预留授予88.1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98%,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59%。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C***Z***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29占公司员工总数1026人(截至2024年9月20)的51.56%,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情况,将本次激励计划分为A类激励对象和B类激励对象。为提高本次激励计划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本次激励计划对A类激励对象和B类激励对象的归属安排做了差异化设置。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A类激励对象529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B类激励对象1人(C*** Z***先生),为公司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在本次资产收购项目中,明确技术定位,基于并购后的技术资源制定公司未来的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聚焦核心技术领域,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方向指引。

  3、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田野先生、李小宁先生、侯栋先生。公司将前述人员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为:

  刘兴胜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负责公司的研发战略规划,带领团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对公司的技术研发、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具有重大影响,起到积极影响作用。在本次资产收购项目中,刘兴胜先生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司既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明确并购目标、制定详细的并购策略。并将主导并购后深度整合和管理优化,实现公司业绩增长目标,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

  田野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任职全球销售副总兼任中国区销售总监,全面负责公司全球销售工作,是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主导并购后公司在新市场或细分领域的定位策略,推动公司在并购后实现更深层次的整合与优化,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

  李小宁先生曾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域视光电的销售总监,现任公司泵浦团队销售总监,负责公司泵浦销售体系建设、团队管理、市场规划布局等,是公司重要的销售管理人员。参与制定并购后公司的市场战略规划,推动公司在新市场的快速扩展。

  侯栋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并任职工艺工程与材料经理,主导开发了多款产品,重点应用于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医疗健康领域,是公司研发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主导和推动公司研发创新工作,利用并购带来的新技术、新资源,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刘兴胜先生、田野先生、李小宁先生、侯栋先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将刘兴胜先生、田野先生、李小宁先生、侯栋先生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的兄弟之配偶李卓进女士,李卓进女士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参与公司总账管理,同时负责德国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工作,并参与本次资产并购项目财务尽职调查,识别潜在的财务风险,为并购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参与并购后的成本结构梳理和分析,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李卓进女士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4、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40名外籍员工,公司一直秉承国际化经营的发展理念,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主要就职于炬光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系炬光科技全球化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述外籍员工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在全球销售、海外管理、研发水平等方面在行业内保持先进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公司有能力保持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公司的国际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充分发挥前述人员丰富的经验和跨文化沟通能力,加速并购后的整合计划,拓展公司国际市场,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化进程。因此,将前述外籍员工纳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5、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中,除B类激励对象C***Z***先生之外,其他激励对象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田野先生、李小宁先生、侯栋先生,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的兄弟之配偶李卓进女士,除前述人员外,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除B类激励对象C***Z***先生外,调整后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本次激励计划两类激励对象存在人员重合的情况。

  (7)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40名外籍激励对象,其姓名及国籍如下:

  ■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同的激励对象适用不同的归属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A类激励对象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B类激励对象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A类激励对象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B类激励对象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A、B类激励对象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4.2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4.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44.26元/股。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3.22元,本次授予价格与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2.39%。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2.73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3.59%。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7.4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3.35%。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8.7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75.29%。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44.26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定价方式以稳定核心团队、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A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共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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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上述“战略增长业务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战略增长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业务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

  (2)公司在制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本次资产收购项目已在实施中,因此,“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已充分考虑本次收购事项对该业务的影响。故,上述“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指标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的收入金额保持一致。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B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共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民币

  ■

  ■

  注:(1)上述“战略增长业务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战略增长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业务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

  (2)公司在制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本次资产收购项目已在实施中,因此,“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已充分考虑本次收购事项对该业务的影响。故,上述“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指标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的收入金额保持一致。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A类激励对象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A类激励对象保持一致,B类激励对象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B类激励对象保持一致。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A、B类激励对象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其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

  注:(1)上述“战略增长业务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战略增长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业务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指标以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线”的对外交易收入数据为准。

  (2)公司在制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本次资产收购项目已在实施中,因此,“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已充分考虑本次收购事项对该业务的影响。故,上述“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指标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的收入金额保持一致。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对于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公司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实施绩效考评,根据个人绩效考评分值得出个人层面归属比例(S)。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股数。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W)×个人层面归属比例(S)。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全面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完成资产收购,此次收购的资产包括ams OSRAM AG分别位于新加坡和瑞士全资子公司的光学元器件相关知识产权、研发和生产资产。公司将对收购完成后的业务结构实行全面融合与全球协同。公司将成立“战略增长部 (Strategic Growth Division)”,以容纳与消费电子应用和其他新兴应用相关的资产;公司将成立“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事业部 (Global Photonics Foundry Business Unit)”,作为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中心,本次本次购买的大部分资产将用于该事业部的运营;此外,公司将整合此次交易的部分资产进入汽车事业部,以增强为全球汽车客户服务的实力和能力。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与本次购买资产相关的上述三条业务线的收入,即“战略增长业务收入”、“全球光子工艺和制造服务业务收入”、“汽车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和行业竞争力提升的有效指标。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是基于对公司未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以及并购项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相关因素,且综合考虑了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考核目标的设定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4年9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4.26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司2024年9月26日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4.0756%、13.5766%、14.739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879%、1.3690%、1.5048%(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3705%(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4年10月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销的首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8、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3、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7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1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满仓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王满仓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

  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王满仓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满仓:196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2006年4月至今任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任。2019年5月起担任炬光科技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三、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王满仓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对与公司实施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C***Z***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四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核心员工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4日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4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56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山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1)。

  五、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4年10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高新区丈八六路56号

  邮政编码:710077

  收件人:张雪峰、赵方

  联系电话:029-81889945-824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书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2024年10月9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满仓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满仓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投票意见: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1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0月14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高新区丈八六路56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山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14日

  至2024年10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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