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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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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27,809.9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件再审已受理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569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百富源”)、李小明(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01民初5312号】。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53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因被告一张汉鸿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张汉鸿提出上诉。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3)吉民终4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吉民终4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根据公司与百富源和李小明签署的《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及限售股解锁事宜的协议书》,公司已按1元回购并注销了百富源和李小明合计持有的公司限售股3,933,16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撤销(2023)吉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2021)吉01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5693号】,再审开庭日尚未确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为人民币4,745.41万元,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再审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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