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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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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28 证券简称:世纪恒通 公告编号:2024-049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熔岩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熔岩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孜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熔岩新浪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熔岩新机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熔岩新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东方熔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股东石光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份6,390,0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6.50%)的机构股东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盛泰石”)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88,888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1.41%)。

  2、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298,0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10.48%)的机构股东深圳市熔岩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熔岩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熔岩稳健”)、达孜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熔岩新浪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熔岩新浪潮”)、平潭熔岩新机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熔岩新机遇”)、深圳市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熔岩新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熔岩新时代”)、平潭东方熔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熔岩”)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82,533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47,098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0.96%),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929,631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1.96%)。

  3、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4.07%)的自然人股东石光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48,147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0.86%)。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有效计算基数为98,253,354股,即当前总股本98,666,667股剔除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13,313股,下同。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自然人股东石光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上述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以及自然人股东石光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有关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规定的情形。

  注1: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均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前述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需遵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注2:熔岩创新、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系一致行动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别为深圳市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孜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孜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市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合计持有公司10,298,0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10.48%。计算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比例时,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应当合并计算。

  注3: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自然人股东石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内容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

  ①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②关于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可依法做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若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或其他导致发行人总股本、或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股数应不超过变动后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4、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股票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企业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另有规定的,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7、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二)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石光

  ①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②关于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或其他导致发行人总股本、或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事项,则本人的减持股数应不超过变动后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4、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股票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另有规定的,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7、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自然人股东石光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已披露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自然人股东石光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前述股东将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自然人股东石光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前述股东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3、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石光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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