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9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沐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4-080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领贸易”)持有公司股份87,540,61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19%。本次股份质押后,邦领贸易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68,3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8.02%,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邦领贸易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邦领贸易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邦领贸易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5,8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6.25%,占公司总股本的13.38%;上述股份质押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邦领贸易日常经营流动资金、自筹资金等。

  2、邦领贸易目前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

  3、邦领贸易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邦领贸易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邦领贸易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上述质押事项如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变化,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沐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4-081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金额为人民币3,531,535.6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案件对本期及期后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担保事项在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0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5.31%,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内蒙古沐邦兴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兴材”)与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沐邦兴材支付货款3,531,535.6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0万元,被告沐邦兴材的控股股东内蒙古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案件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本次担保事项在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4苏1182民初2806号】。上述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截至2024年9月4日,被告内蒙古沐邦兴材新材料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331,535.63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内蒙古沐邦兴材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逾期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货款被告内蒙古沐邦兴材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按调解书确定的方式支付;

  2、如被告内蒙古沐邦兴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货款均已到期,并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及违约金10万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第三人内蒙古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对被告内蒙古沐邦兴材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全部货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解除对被告内蒙古沐邦兴材新材料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的申请;

  5、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合同的所有纠纷到此全部了结,双方再无货款、违约金、质量等其他争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案件对本期及期后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五、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0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5.31%,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