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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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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59.68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自自主行权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始至2025年6月19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根据自主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为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6月19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1、2023年6月2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体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14日,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企业微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6月2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3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实际向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679万份,行权价格为13.93元/份,期权简称为华体科技期权,期权代码为1000000410、1000000411、1000000412。

  6、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历次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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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2023年7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登记情况与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内容一致。

  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9.8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92名,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为259.68万份。

  (四)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刘毅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0日,等待期分别自股票期权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4年6月19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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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92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40%,共计259.68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9%。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业绩考核或个人特殊情况导致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处理。

  三、本次可行权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9.80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本次可行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2023年6月20日

  (二)可行权数量:259.68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三)可行权人数:92人。

  (四)行权价格:13.75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七)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行权有效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2025年6月19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根据自主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为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6月19日。

  (八)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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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已剔除离职所涉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情况;

  2、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本公告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有一定调整,上表中相应各层级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及其获授权益和可行权权益情况已相应更新;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拟行权的92名激励对象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后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合计259.68万份股票期权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华体科技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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