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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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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第二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1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第二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二级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品种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2.17%。

  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用于补充公司二级资本。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0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取消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宁波文化广场朗豪酒店。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55,900,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03,590,792股的64.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0,606,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5,293,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第(一)至(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第(四)至(七)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何卓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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