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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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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11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公司起诉乌鲁木齐维轩众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买卖合同纠纷案: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支付本公司货款12,787,44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1月24日起,以12,787,4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262.6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0),披露了公司起诉乌鲁木齐维轩众辰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0504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货款12,787,44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1月24日起,以12,787,4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付新美对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乌鲁木齐维轩众辰追偿;

  3、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62.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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