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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4-071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8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201号《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上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论证分析和逐项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4-072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袁永彬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忠喜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共7项议案,其中议案1至议案4为非累计投票议案,议案5至议案7为累计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共6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

  3、涉及关联股东的议案1:关联股东袁永彬、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合计持有公司139,918,124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联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公司88,292,371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2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嘉炜、周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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