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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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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4-053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82,514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82,51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4日。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64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382,514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11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类别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12月3日披露了《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12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5、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1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激励对象89人,共计28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6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回购注销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15,000股。

  9、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认同意以2023年9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0、2023年9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激励对象64名,共计68.3060万股限制性股票。

  11、2024 年3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8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1,132,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4 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64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382,51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9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已按照《激励计划》对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15,00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

  注: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股。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间,因权益分派的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以及解锁数量同步变化。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1、首次授予部分

  ■

  2、预留授予部分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9月30日后授出,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3年9月18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9月19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64名,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82,51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1%,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

  注:1、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股。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83,060股增加至956,284股。

  2、上述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所产生的尾数已经四舍五入处理,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以上市流通日为准。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9月24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82,514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祥和实业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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