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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3)。

  三、备查文件

  1.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情况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8年”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首席合伙人:黄锦辉

  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64

  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406

  2023年度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32

  2023年度审计的收入总额:48,482.02万元,审计业务收入:39,912.9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5,728.70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6家,上年度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前五大主要行业):制造业(19家)、采矿业(3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家)、批发和零售业(2家)。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2,502.66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利安达计提职业风险基金4,240.99万元,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240.99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利安达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亚平,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利安达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秦跃忠,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在利安达执业,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参与了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3)拟质量控制复核人:齐永进,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承做过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IPO审计、 重组审计等专项审计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5年,2014年加入利安达,2018年开始从事质量复核工作,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利安达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收费以会计师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确定。2024年审计费用为31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2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8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为公司连续服务年限已超过8年,执业期间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2023年度,中兴财光华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8年。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连续聘任年限已超过8年,因此,2024 年度公司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邀请招标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公开选聘,依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兴财光华、利安达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中兴财光华、利安达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0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09:15一09:25、09:30一11:30 和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重复进行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

  7. 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 会议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该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4年9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会议登记:

  (1)登记方式:凡欲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

  (2)登记时间: 2024年9月26日9:00一17:00。

  (3)登记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被委托代理人在登记和表决时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证明。

  2.会议联系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1)联系电话:(0311)66770709,传真:(0311)66778711

  (2)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邮编:050023

  (3)联系人:梁柯英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 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09

  2.投票简称:“河钢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4年10月9日09:15一09:25、09:30一11:30 和13:00至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须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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