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9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028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德锦”)与厦门汉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汉云股票精选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厦门汉云”)于2024年9月1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4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德锦分别与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拿特7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海拿特”)、上海洪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洪赢价值成长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海洪赢”)、厦门汉云、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沪通创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波沪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西藏德锦向上海拿特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2,37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9966%;向上海洪赢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0,9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2840%;向厦门汉云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9987%;向宁波沪通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2,37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9966%。

  2024年6月4日,西藏德锦与上海洪赢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于次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登记”)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2024年8月7日,西藏德锦与宁波沪通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于次日收到中国登记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2)、于2024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部分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3)及于2024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部分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厦门汉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汉云股票精选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如下调整: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由16,500,000股(占汇通能源总股本的7.9987%)调整为10,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16%),每股价格仍为25.74元,交易对价调整为267,696,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陆仟柒佰陆拾玖万陆仟元整)。所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3、付款安排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59,266,250.00元及部分第二期转让价款41,500,000.00元,已支付的交易对价合计200,766,250.00元,本次交易剩余对价将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支付对价:

  本次交易于中国登记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五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66,929,750.00元,作为第三期转让价款。

  4、股份过户

  双方应于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协议转让收费通知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支付经手费并取得协议转让确认表;在取得经上交所出具确认意见的协议转让确认表后的1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向中国登记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方应予以配合。

  5、其他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签署补充协议后权益变动情况

  西藏德锦与上海洪赢、宁波沪通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补充协议签署前,西藏德锦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州通泰万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泰万合”)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894,1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716%。与厦门汉云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西藏德锦及其一致行动人通泰万合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6,494,1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00%。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情况,如有进展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