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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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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2 证券简称:壹网壹创 公告编号:2024-055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9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5%”及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层面2023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

  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738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904股,合计86,642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11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94元/股,回购总金额为人民币3,182,636.94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减少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数量1,469,400股未能在其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因此将全部予以注销。

  综上,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由238,498,772股减少至236,942,730股(即公司总股本合计减少1,556,042股),注册资本由238,498,772元减少至236,942,730元(即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减少1,556,042元)。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有义务将此事进行公告通知,内容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520号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4年9月11日起45日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3、联系方式:

  (1)联系人:冯倩雯

  (2)电子邮箱:yuqian@dajiaok.com

  (3)电话/传真:0571-85088289

  (4)邮政编码:310018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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