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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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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披露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93,259,264.0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赔偿原告佣金损失77,303.71元、印花税损失193,259.26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前述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的利息共计1,136,782.1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承担律师费。

  (6)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金额暂合计为194,666,609.15元。

  (三)前期进展情况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2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133.05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计4件,涉及金额累计为342.08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目前,本案已由法院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未来是否提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案件涉及事项为公司重整前的事项,公司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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