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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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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 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志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1人,代表股份266,955,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77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45,971,3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69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20,984,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20,984,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20,984,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77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反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02,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6%;反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7%;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89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反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5,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8%;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

  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76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97,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反对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0%;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青律师、沈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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