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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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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24-060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9:15一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云女士由于工作原因无法现场主持,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倪伟雄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18人,代表股份107,155,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13%。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和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下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46,79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7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为116人,代表股份60,360,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35%。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883,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43,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9%;反对624,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2%;弃权86,7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27%;反对624,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35%;弃权86,7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建锋、金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7,155,52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33.38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凭证、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6,79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14.5778%。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法有效,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360,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18.8035%。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83,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0.5868%。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6,443,9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359%%;反对票624,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832%;弃权票86,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172,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2.2227%;反对票624,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3.1735%;弃权票86,7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4.603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程建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程建锋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鑫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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