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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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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8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及《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92)。

  截至2024年9月10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届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回购方案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252,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950%,最低成交价为59.36元/股,最高成交价为59.8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4,997,295.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

  回购期间,根据《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按规定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公司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截至2024年9月1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1,020,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845%,最高成交价为59.8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70元/股,成交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2,004,544.3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比例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回购方案的规定。

  三、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是公司深入践行“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表明了对公司业务态势和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20,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845%。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本次回购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1、变动前公司总股本数据为2024年8月7日公司总股本;2、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3、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未有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

  七、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1,020,200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回购股份过户之前,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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