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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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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4-082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及第二大股东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的通知,豫光集团及投资集团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可转债质押基本情况

  ■

  2、本次质押不存在被用做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 用途的情形。

  3、股东累计质押可转债情况

  ■

  二、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可转债质押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的可转债质押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4-083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112,649,188.92元,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费用人民币109,018,783.26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3,630,405.66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7号)同意,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71,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71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677,575.4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6,322,424.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勤信验字〔2024〕第0033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自2022年5月1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至2024年9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9,018,783.26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3,677,575.47元(不含税),自2022年5月1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至2024年9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等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630,405.66元(不含税)。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勤信验字〔2024〕第0038号)。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12,649,188.92元,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费用人民币109,018,783.26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3,630,405.66元,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2,649,188.92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2024年9月11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该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1,264.92万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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