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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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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4-04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461.00万元(本次担保项下为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已超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进出银(甬信最保)字第1-033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公司”) 与进出口银行在2024年9月11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上海富驰公司63.75%股权,其少数股东未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5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上海富驰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70,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4-007、2024-010、2024-02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富驰公司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6158106

  成立日期:1999年11月9日

  法定代表人:郭灵光

  注册资本:8,797.6275万元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998号

  经营范围: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的设计、开发、制造;新型复合材料、特种陶瓷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产品的设计、开发;粉末冶金粉体材料的开发;精密零件的设计、开发(除专控);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除外);模具设计;金属粉末注射成型模具加工、批发;自动化设备设计、开发及批发

  (二)上海富驰公司股权结构

  ■

  (三)上海富驰公司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富驰公司(母公司单体)总资产164,985.40万元,负债总额81,401.57万元,净资产83,583.83万元,营业收入69,054.92万元,净利润-7,065.90万元。

  (四)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富驰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进出口银行于2024年9月1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进出银(甬信最保)字第1-03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1、公司为上海富驰公司与进出口银行在2024年9月11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本外币折合人民币20,000.00万元。

  2、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上海富驰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进出口银行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

  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上海富驰公司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因上述款项导致应付款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限额的,公司亦对此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违约事件

  1、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上海富驰公司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欠付进出口银行的任何款项,或主合同项下发生任何其他违约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

  (2)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或保证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或公司拒绝履行或违反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

  (3)公司进行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其它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资产处置行为,订立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或义务,或就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益向第三方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4)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5)发生了针对公司的、并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公司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6)公司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发生进出口银行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2、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进出口银行有权:

  (1)宣布主合同项下上海富驰公司欠付进出口银行的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上海富驰公司立即偿还主合同项下欠付进出口银行的所有款项。

  (2)取消上海富驰公司进一步申请获得服务的权利。

  (3)宣布实施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三)保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与进出口银行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进出口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50,000.00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1,404.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2.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1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上海富驰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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