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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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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8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8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8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13,502,935股,发行价格为10.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9,999,995.70元,扣除部分承销及保荐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18,337,999.93元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141,661,995.77元,已划入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上述到位募集资金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已预付保荐及承销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登记费用等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9,106,644.8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49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05日、2024年05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2024-035)。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原募投项目之一“利津益生种禽有限公司孵化场项目”变更为“潍坊益生种禽有限公司孵化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9月0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及实施地点的公告》(2024-070)。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的孙公司潍坊益生种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投项目“潍坊益生种禽有限公司孵化场项目”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授权董事长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孙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公司及潍坊益生种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监管银行)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潍坊益生种禽有限公司孵化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培栋、甘强科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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