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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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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5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3:15开始

  (2)网络投票:2024年9月9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张平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8人,所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37,012,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7,942,988股的53.117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  135,863,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7,942,988股的52.671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股份数量 1,149,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7,942,988股的0.445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5,817,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4,668,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 1,149,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737,5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2%;反对274,1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1%;弃权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42,6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04%;反对274,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8%;弃权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736,3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3%;反对275,3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0%;弃权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41,4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97%;反对275,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34%;弃权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737,5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2%;反对274,1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1%;弃权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42,6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04%;反对274,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8%;弃权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璎、张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人数符合法定条件,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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