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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9月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2024年9月9日下午5时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南街六号院3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再满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合规运转,公司董事会对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黄再满(主任委员)、薛忠民、庄琴霞、张奇、刘志猛;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林芳(主任委员)、王冠宇(副主任委员)、庄琴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王冠宇(主任委员)、黄再满、林芳;

  提名委员会:刘志猛(主任委员)、黄再满、王冠宇。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24年9月9日下午16:3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南街六号院3号楼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再满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38名,代表438名股东,代表股份1,041,433,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股份1,021,137,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0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36人,代表股份20,295,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4%。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558,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1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庄琴霞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41,433,180股。同意1,040,236,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771,0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弃权4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361,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28%;反对771,0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2%;弃权42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0%。

  2、审议《关于选举王冠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41,433,180股。同意1,040,29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0%;反对705,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42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423,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67%;反对705,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8%;弃权42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徐倩律师、孙诗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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