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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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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4-097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5日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87,652,69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8,044,24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79,608,443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71,941,266.4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79,608,443×0.15÷487,652,692≈0.1475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475)÷(1+0)=前收盘价格-0.1475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5789892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4-098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金宏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9月9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8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9月19日起恢复转股。

  ■

  ●  调整前转股价格:27.12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6.97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9月19日

  一、转股价格的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金宏转债”发行之后,若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制定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和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金宏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结果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87,652,692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8,044,24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79,608,443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79,608,443×0.15)÷487,652,692≈0.147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

  派送现金股利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 = P0-D = 27.12-0.1475= 26.97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7.12元/股调整为26.9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9月19日起生效。“金宏转债”自2024年9月9日停止转股,2024年9月19日起恢复转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金宏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5789892

  电子邮箱:dongmi@jinhonggroup.com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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