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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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2024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为了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缩短投资者获取股息红利的等待时间,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在满足中期分红前提条件下,公司可根据2024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于2024年9月、12月及2025年3月实施三次中期分红,现金红利总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权限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23,441,9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2,344,190.2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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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李如成、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添盈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雅戈尔集团(宁波)有限公司、李如刚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09元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56198177
特此公告。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