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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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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临2024-073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欣元、黎明、戴芩:

  经查,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4月3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认定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2017年度至2019年度存在未完成重组协议承诺业绩的情形,公司需对红相股份进行业绩补偿合计金额18,605.34万元。2024年4月25日,公司对红相股份出具《履约承诺函》,对上述补偿事项进行了承诺。公司未就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庞欣元、总裁黎明、董事会秘书戴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庞欣元、黎明、戴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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