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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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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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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JABIL CIRCUIT SINGAPORE PTE LTD的集团成员捷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末被上海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收购,捷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本期的销售额仍在JABIL CIRCUIT SINGAPORE PTE LTD中列示。

  注2: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二)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列示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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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公司针对材料采购制订了《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选择与定价、采购执行、供应商的评价与管理、采购询价比价等各环节进行严格规范。

  公司采购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等因素,择优选取。采购人员须向至少两家或以上供应商询价,询价同时审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经营状态、是否按时年检、有无失信记录、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生产资质、供货能力等,形成“议比价表”,并预留供应商联系方式以便复核审查。公司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结款方式、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并在采购工作中嵌入内部审计环节,以保证原材料供应的持续稳定、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公司近五年清洗产品、水处理产品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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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2年以前收入主要以清洗产品业务收入为主,清洗产品单个订单合同金额小,对资金需求量少,公司自有资金能够满足生产需要。2023年水处理产品收入大幅增长,水处理业务单个订单金额大,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先行垫资采购,项目需配备的设备价值高,对日常运营资金的占用大,考虑目前公司融资困难,资金需求较大,以及公司扩充线束、高端清洗等业务的规划。公司基于业务融资需要,于2022年12月底与安徽颍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颍恒”)签订代采协议,由安徽颍恒向公司提供代采服务。

  安徽颍恒向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00万元供应链代采业务授信额度,代采服务期限3年,保证金比例50%。同时公司与安徽颍恒签订代采协议,协议约定代采方式为:安徽颍恒按公司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处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项下所有合同细节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均由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确认,供应商将货物直接发送至公司指定地点,并由公司承担货物验收责任,安徽颍恒仅实际承担《采购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以双方签署《销售合同》的形式实质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实际享有和承担,《销售合同》货款金额在《采购合同》项下安徽颍恒所承担的购买价格基础上上浮0.5%(含13%增值税)。同时约定,安徽颍恒按照《采购协议》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货款,对于公司相应应付未付安徽颍恒多于50%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公司按照敞口部分金额为基础按照2.4%年息计算服务费。除去0.5%的交易结算差价,年化资金成本仅为2.4%,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公司通过安徽颍恒向公司提供代采服务能够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增强财务状况的稳定,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巩固竞争优势,加速实现战略规划。

  2023年公司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供应商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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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公司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产品全部服务于富士康-赣州厂区废水处理站项目(该项目2023年尚未完工验收)。江苏中纯相关项目采购未通过代采的形式,均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从供应商处采购。

  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及《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甄选合格供应商,与供应商确定产品需求、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采购条款后,安徽颍恒按公司要求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公司与安徽颍恒对应签订的《销售合同》。公司与安徽颍恒、安徽颍恒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条款除安徽颍恒的销售价格上浮0.5%外,其余条款基本相同,主要条款对比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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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注2:公司根据代采协议要求向安徽颍恒支付保证金。下半年由于采购量较大,公司通过安徽颍恒进行代采并按月进行对账,确保安徽颍恒及时向终端供应商支付货款。双方年底结算。

  目前公司所处的通用设备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价格竞争成为市场的焦点,公司2023年适时调整业务战略,积极拓展水处理业务,考虑到该业务前期所需投入资金较大,公司决定通过融资代采方式采购原材料,缓解现金流压力,最终确保了项目能够顺利完工。

  公司无法获取同行业公司供应链代采业务情况,但目前供应链融资业务属于较成熟的行业,通过对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进行融资支持,帮助企业优化资金流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综上,公司通过安徽颍恒代采具备业务合理性。

  剔除安徽颍恒代采业务的影响,按终端供应商列示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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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剔除安徽颍恒代采业务的影响,按终端供应商列示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全年采购额的40.13%,与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占比32.03%接近。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并评价公司销售及采购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获取公司2023年度收入明细表和采购明细表,检查公司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数据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3)询问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开始合作时间及合作情况,并通过检查往年的销售及采购明细账,核验公司反馈信息的准确性;

  (4)以抽样方式检查与销售及采购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验收单、运输单据、回款单据等;以抽样方式检查与采购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入库单、送货单、付款单据等;获取了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如①发货及验收;②付款及结算;③质保政策等;

  (5)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额/采购额、应收账款余额/应付账款余额进行函证,确认销售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6)对本期新增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执行走访程序,检查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了解双方合作情况。

  (7)获取并检查安徽颍恒代采合同,对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通过安徽颍恒进行代采业务及融资业务的合理性。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列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销售和采购的具体产品、合作年限、是否为报告期新增客户或供应商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说明你公司与江苏中纯销售的具体订单情况及金额、定价政策、结算周期及方式、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对其的销售收入是否与其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匹配、是否具备商业实质、销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一)关于纯水处理设备介绍

  纯水处理设备由预处理系统、膜分离系统、精处理系统三大部分组成,主要功能为去除水中能导电的游离态的金属离子,又将水中不容易导电的胶体物质、颗粒杂质及有机物的含量去除到非常低,纯水设备所生产的纯水电阻率最高可达到18.25MΩ.CM(25℃),能够满足电子、电力、电镀、食品、半导体、生物、制药、石油、化工、钢铁、玻璃等领域对纯水的水质需求。设备各部分组成如下图所示(局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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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江苏中纯销售的相关纯水处理设备,主要服务于当地光伏、大型产业园建设,项目业主均是生产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的新能源高新企业,在生产电池板的过程中,由于使用了大量的各种化学药剂和光伏板进行蚀刻反应,反应完后需要纯水给电池板进行清洗和清洁,公司提供的就是制造纯水的水处理设备。各项目具体情况介绍详见下述相关说明。

  (二)与江苏中纯销售的具体订单情况及金额、定价政策、结算周期及方式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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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西咸项目存在采购第三方劳务的情况,主要原因:2022年底公司无法及时派驻工作人员抵达项目现场完成设备安装工作,为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将部分设备安装工作外包给了项目当地的公司。涉及金额不含税约280万元,占比上述三个项目合同总额(不含税)约3.26%。

  公司产品销售定价主要依据客户需求、产品工艺的复杂程度,在成本加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采取按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同时间节点依次收取预收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的结算方式。

  水处理项目一般根据项目体量、技术要求、土建环境等项目周期一般为1个月至1年不等,公司近些年水处理业务相关项目签订及验收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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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可见,公司水处理项目从合同签订到验收周期一般在5-6个月左右,2022年度南京大庭项目因交期紧急,公司把安装调试等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从项目签订到验收周期较其他项目时间短,公司也相应以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的三个项目公司从合同签订到项目完工时间基本在6个月左右,项目周期较以前年度水处理项目周期基本保持一致。

  (三)江苏中纯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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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期末按照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对江苏中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截止回函日江苏中纯已存在逾期货款,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8月向客户发送催款函。

  (四)与江苏中纯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匹配、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等相关分析

  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纯”)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原股东无锡釜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占比45%)(以下简称“无锡釜川”),为上市公司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占比36.4658%)(以下简称“连城数控”),根据“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无锡釜川已于2024年4月15日将45%股权全部转让。

  江苏中纯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等。成立至今江苏中纯一直致力于纯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其核心业务团队从2014年开始从事各类水处理设备、净化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多年来在纯水处理行业内深耕,受其原股东无锡釜川与连城数控资本运作等因素影响,江苏中纯为其核心业务团队近年来新成立的公司,以继续承接纯水处理相关业务。江苏中纯拥有17000平方米工厂,在职员工200多名,发明专利67项,2023年度确认营业收入约1.4亿(西咸项目、忻州项目、徐州项目未包含在内,后续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目前在途订单约4.4亿。

  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的相关纯水设备合同服务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西咸项目

  合同标的:西咸300T/H纯水系统

  服务项目:西咸新区隆基绿能光伏产业园机电工程扩能项目

  使用单位(业主方):陕西西安隆基乐叶有限股份公司

  总包单位/招标单位:楷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楷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咸项目部(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原点大道以南泾干二街以北)

  目前设备状态:正常投产使用,稳定运行

  2、徐州项目

  合同标的:【徐州(高新)-2号地块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100T/H纯水处理系统*8套(设备名称)相关采购、安装

  服务项目:2022(高新)-2号地块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使用单位(业主方):徐州高新卓曜新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淮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徐州高新卓曜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路东侧、青山北路南侧)

  目前设备状态:正常投产使用,稳定运行

  3、忻州项目

  合同标的:光伏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75T1H纯水系统*10套

  服务项目: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光伏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使用单位(业主方):一道新能源科技(忻州)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总包单位:山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一道新能源科技(忻州)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市忻州经济开发区九原街以南,东环路以东光伏产业园区)

  目前设备状态:正常投产使用,稳定运行(2023年12月设备验收通过后即正常投产使用,2024年1月底至2月因项目地点极端恶劣低温天气且园区无法提供供暖,导致设备无法运行,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稳定运行)

  综上,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的上述三个项目均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引入投资方(即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即总包单位),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基础建设工程、各产业模块建设工程等,总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各分项工程承包方(即中标单位),江苏中纯中标各项目中关于纯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由于交期紧张、资金错配,江苏中纯在中标后将相关业务转包给公司。转包后,项目整体情况由公司全程跟进,公司主导设计、采购、生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后续维保服务,江苏中纯仅作为公司与使用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沟通纽带。

  公司与江苏中纯公司就合同的具体标的、合同金额、发货安排、付款周期等进行明确约定,公司产品销售定价主要依据客户需求、产品工艺的复杂程度,在成本加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取按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同时间节点依次收取预收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的结算方式。

  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项目均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并且与江苏中纯业务范围相匹配,销售定价为双方谈判达成,相关业务与江苏中纯的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匹配、具备商业实质、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检查了公司与江苏中纯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验收单、运输单据、回款单据等;获取了公司与江苏中纯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如①发货及验收;②付款及结算;③质保政策等;识别客户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就资产负债表前后记录的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出库单,发票或结算单等证据,结合应收账款函证,评价江苏中纯收入确认完整性及是否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3)了解公司销售定价政策,评价销售定价的合理性;

  (4)查询江苏中纯的工商资料,并对项目现场进行走访,查看相关项目规模,评价对江苏中纯确认的销售收入与其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是否匹配;

  (5)获取江苏中纯坏账计提明细表,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

  (6)对江苏中纯采购部进行访谈,了解双方合作的背景及定价政策,了解是否存在违背商业实质、销售价格不公允、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的情况,访谈记录经江苏中纯采购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江苏中纯公司盖章确认,江苏中纯已经明确确认双方交易不存在价格不公允,违背商业实质的情况,也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的情况;

  (7)对江苏中纯执行函证程序,对合同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应收款余额等信息进行函证,会计师亲自执行函证程序,将快递亲自交顺丰快递人员,发函过程可控;江苏中纯已对函证进行回函确认且回函相符,回函直接寄会计师事务所函证中心,回函过程可控。江苏中纯对函证信息中的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应收款余额等信息的回复均与公司账面记录情况一致,不存在差异。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对江苏中纯的销售收入与其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相匹配,是具备商业实质的,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3)列示你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对应交易金额及占比、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并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销售及采购模式等,分别说明你公司销售集中度、采购集中度较上年进一步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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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南京大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收入确认按净额法核算,确认收入金额为403.65万元,销售合同不含税金额为3,617.70万元,还原为合同不含税金额,则南京大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的收入占比为30.56%,2022年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62.57%。

  2021-2023年前五大客户对应交易金额及占比分别为67.00%、62.57%、84.01%,2023年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明显较高,主要原因为2022年新增客户江苏中纯,公司与该客户合作的均为水处理系统项目,合同标的金额较高,导致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集中度提高。

  (二)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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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23年度将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供应商还原,列示终端供应商数据。

  注2: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非标准化定制行业,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各产品技术要求存在差异,公司根据订单需求组织采购,导致各年度供应商及采购额存在变化。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较高,主要原因为2021年及2022年公司主要从事纯水处理设备及精密清洗设备业务,未涉及废水处理系统,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中未包含废水处理系统营业收入。相比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在承接纯水处理设备及精密清洗设备业务的同时,增加了废水处理系统业务。由于承接业务类型变化,各期销售订单不同,导致采购差异化。

  2023年公司开展的“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及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项目需配备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等,相关设备价值量高,采购金额较高。公司分别从赣州建州柏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从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两家供应商采购的废水处理系统业务相关设备采购额占比合计24.76%,导致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较2022年提高,剔除2023年承接的废水处理系统业务采购影响,与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相比有所下降,采购集中度较2022年下降。

  废水处理系统主要由芬顿反应系统、物化反应系统、高密反应系统、生化反应系统、RO膜分离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蒸发器系统等部分组成。主要功能是经过去除各类SS、总磷、总氮、铜、镍、磷、COD等污染物的处理后,达到当地环保排放标准。

  其中配备的部分高价值设施如下图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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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原材料到成品期间公司付出的成本和附加值,业务的商业合理性

  公司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各产品技术要求存在差异,每套设备都是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和安装,相似但不相同。公司承接客户订单,根据客户具体产品需求,编制与之相应的技术方案及采购计划,项目现场由资深项目经理对项目现场勘验、施工安装、进度管控、设备调试、系统培训、安全管理、项目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并就项目细节随时与技术工程师沟通。

  公司拥有专业的技术工程师团队,负责确定纯水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平图,设计计算纯水生产系统中需要生产材料技术参数,编制技术方案和采购清单,采购部门根据技术采购清单进行询比价,选择最优供应商,采购项目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选配最优材料及设备,在多年行业工程经验加持下选择设备最佳运行点,通过技术手段、加上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加工、系统软件导入、安装调试等,使设备最终发挥最优使用效益,以保证交付给客户的每套设备均满足需求和稳定运行,保证公司的产品竞争力。

  下述明细以江苏中纯项目的成本构成及利润情况为例,公司通过开展相关业务在提高公司收入规模的同时获得10%左右的毛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合理性。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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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行业可比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采购占比情况

  1、同行业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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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行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差异,受公司规模、主营业务差异化影响,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采购占比情况会与本公司存在差异。

  2、同行业前五大客户占年度销售总额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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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与同行相比,集中度偏高,主要原因为公司销售规模较同行业公司较小,导致存在高金额合同标的的公司销售占比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重会有所增加。以同行业公司富乐德、津膜科技、金达莱为例,这三个同行业公司2023年销售收入明细较其他同行业偏低,而其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却远高于其他同行业公司。

  3、同行业前五大供应商占年度采购总额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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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3年度将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供应商还原,列示终端供应商采购占比数据。

  2021-2022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与同行业相比,差异不大,但是2023年采购集中度较同行业相比明显提高,主要原因为2023年公司新增“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及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项目,该项目需配备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等采购价格的设备。公司分别从赣州建州柏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从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从而导致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集中度上升。

  综上所述,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非标准化定制行业,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公司根据订单需求组织采购,导致各年度供应商及采购额变化,同时公司规模低于同行业公司,导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及采购集中度较同行业偏高,相关业务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公司的业务内容及经营环境,询问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变动原因以及集中度增长原因;

  (2)了解并评价公司销售及采购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对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占比,分析公司销售、采购情况与同行业的差异原因;

  (4)查阅公司销售台账及采购台账,统计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占比,与公司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各年度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原因;

  (5)访谈公司销售及采购主要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原因;

  (6)对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合作情况,评价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的合理性;

  (7)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查询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检查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因执行的合同标的规模及销售订单变化导致销售集中度、采购集中度较上年进一步上升具有合理性。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采购占比与同行业可相比,集中度偏高具有合理性。

  (4)说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司回复】:

  经登录“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等公开渠道对公司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股东、董监高成员等基本情况进行查询,从已取得的客户和供应商公开信息分析,上述客户、供应商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通过“天眼查”等手段,查询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资料,以确认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委派项目组人员亲自打印公司主要账户银行流水,进行银行流水核查,检查公司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除正常业务往来外的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3)对本期新增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核实其与公司及其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的情形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利益的情况;

  (4)对公司管理层执行访谈程序,了解相关销售及采购业务发生背景,了解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公司或者高管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的情形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利益的情况。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关于撤销风险警示。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向我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核查说明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关于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的核查说明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7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任一情形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逐项核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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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任一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7条和第9.3.8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关于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的逐项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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