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3.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296,074,064.7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鄯石”)就与鄯善县人民政府、鄯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行政协议)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天合鄯石于近日收到该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新21行初2号】等资料,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西路5068号
被告一:鄯善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鄯善镇蒲昌路县委党校大院内
被告二:鄯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西路5068号
(二)案由
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行政协议)
(三)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原告天合鄯石经公开招投标中标后与被告一签订《新疆鄯善石材工业园区道路建设项目PPP合同》,合同约定由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社会资本联合体,并设立原告天合鄯石作为该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合同约定PPP项目的内容包括鄯善石材工业园区内道路、给水、绿化及总图等各相关专业设计内的全部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该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11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项目投入使用后,被告二在内的政府方并未对项目建设提出异议,依法应当认定天合鄯石已完成PPP项目的建设期义务。截至目前,被告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经原告及其股东多次向被告二发出催款函件并向被告一反映,截至目前,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故子公司天合鄯石向有关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项目可用性费用、运营维护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296,074,064.73元,同时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措施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邮寄送达费等费用。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该案件将于9月23日开庭,目前等待一审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完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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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诉讼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行政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