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39名,代表公司858,042,38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180%(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54,587,86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5,076,81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2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49,511,052股)。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820,563,01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44%,其中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207,700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32人,代表公司37,479,37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6%,其中中小股东共732名,代表公司37,479,376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57,240,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6%;反对525,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弃权276,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885,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732%;反对525,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936%;弃权276,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3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56,528,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13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弃权381,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3,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9843%;反对1,13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047%;弃权381,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11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57,408,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3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273,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53,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179%;反对3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568%;弃权273,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2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博、罗杰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