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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27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4-051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决议,同意本公司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时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适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余额不超过等值60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高级美元债及永续美元债等境内外融资工具。

  本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期债券”)的发行。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90天,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票面利率为1.94%。

  本期债券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公司到期债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公告,网址分别为www.chinamoney.com.cn和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4-05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北京华滨国际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公司董事长戴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公司全体12名董事亲自或委托出席会议,其中,丰镇平先生委托沈翎女士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刘书君先生、职工监事唐晓平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批准《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朱鹏先生出任本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批准《关于补选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选举朱鹏先生出任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4-05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董事长戴军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1人,独立董事丰镇平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马敬安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秦介海先生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祝月光先生、副总经理武曰杰先生、总法律顾问高明成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巍、李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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