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为3名被告之一。
● 涉案金额:人民币1,102,627.55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处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上诉。文峰股份将提起上诉,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
被告: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4名自然人投资者请求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赔偿投资损失,合计1,196,905.56元。
(三)原告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称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判决情况
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4名原告合计赔偿损失1,102,627.55元;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驳回其中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峰股份将就本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非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