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4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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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决定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其派发安排请参阅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6元(含税)。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21,699,823,89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6元(含税)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768,174,288.378元(含税及等值外币),其中A股股本97,362,409,293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4,214,911,756.77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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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6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后续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6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14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1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1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728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