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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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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9.605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49.605元/股调整为35.222元/股。

  2024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由原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截至2024年9月2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4年2月8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将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3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7月2日、2024年8月3日以及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2024-041、2024-063、2024-077、2024-089、2024-101、2024-12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

  截至2024年9月2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3,261,1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1%,最高成交价为33.66元/股(除权除息前价格),最低成交价为11.77元/股(除权除息后价格),支付的总金额65,100,121.94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上述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33.66元/股(除权除息前价格),最低成交价为11.77元/股(除权除息后价格),均低于公司既定回购方案中回购价格上限的相关要求,且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公司既定回购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3,261,100股。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实际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七、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做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2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6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回购用途由原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截至2024年9月2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即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326.11万股公司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927.8485万股变更为24,601.738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4,927.848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4,601.7385万元。

  2、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2,321,62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49,278,485股)的0.931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

  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将减少232.1620万股,公司总股本由24,601.7385万股变更为24,369.576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4,601.738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4,369.5765万元。

  公司实际股份变动情况,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18日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张海涛、唐开慧

  联系电话:0550-7867688

  邮政编码:239399

  电子邮箱:xbzqb@xinbogf.com

  3、申报所需材料:

  (1)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0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8,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9.605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024年2月8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49.605元/股调整为35.222元/股。

  公司于2024年6月16日、2024年7月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由原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将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3,261,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1%,最高成交价为33.66元/股(除权除息前价格),最低成交价为11.77元/股(除权除息后价格),支付的总金额65,098,798.9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33.66元/股(除权除息前价格),最低成交价为11.77元/股(除权除息后价格),均低于公司既定回购方案中回购价格上限的相关要求,且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公司既定回购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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