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3.65元/股。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且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3,745,78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4%,最高成交价为30.2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8.4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10,190,331.7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