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裁定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已对龙兴投资应收账款计提部分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暂无重大不利影响。本案目前尽管仅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但就剩余款项偿还问题,公司仍在持续与龙兴投资及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兴投资”)的应收账款事项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023年5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豫0304民初494号),并披露了一审判决内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6月,龙兴投资因不服法院作出的(2023)豫030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9月,公司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豫03民终3638号),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及确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案件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豫0304执291号之一),因龙兴投资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一系列措施后,本次执行情况为:本案执行标的为34,101,4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889,500元,扣除执行费101,400元后,尚余30,211,9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本次案件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对龙兴投资应收账款计提部分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暂无重大不利影响。本案目前尽管仅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但就剩余款项偿还问题,公司仍在持续与龙兴投资及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