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47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47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辰欣药业”)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条件的17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1,470,000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策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张宏女士于2020 年11月12日至 2020年11月13日就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2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1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月8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月13日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75,000股。
7、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1名股权激励对象魏东法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得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11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股份已于2021年11月25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3,353,000股变更为453,333,000股。
8、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1名股权激励对象王守华女士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得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4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股份已于2022年4月21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3,333,000股变更为453,313,000股。
9、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回购注销3名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毕晓文女士、刘婷女士、许宁女士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1,994,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8日。2023年2月21日,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53,313,000股变更为453,263,000股。
10、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1名股权激励对象鞠金军先生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得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7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回购注销登记手续,该部分股份已于2023年8月1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3,263,000股变更为453,254,000股。
11、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会议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4人办理第二次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1,491,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9月8日。
12、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会议同意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全部股份478,871股。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该部分股份已于2023年12月20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3,254,000股变更为452,775,129股。2023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工商变更登记。
13、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1名股权激励对象李若清先生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已得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7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回购注销登记手续,该部分股份已于2024年7月15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2,775,129股变更为452,764,629股。
14、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1名股权激励对象贾斌先生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该事项已得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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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因公司剩余预留的47.89万股限制性股票未能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预留股份已失效。具体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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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因1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1年1月8日,第三个限售期于2024年1月7日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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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应的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3、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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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剔除了待回购注销的1名不具备激励条件员工合计持有的10,500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9月10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470,000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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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全文。
五、备查文件
1、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