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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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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停牌的
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501062;基金简称:南方瑞合三年定开混合发起(LOF);基金扩位简称:南方瑞合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本基金自2024年9月6日起将进入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2024年9月3日发布的《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根据《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封闭期届满前3个月内暂停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于2024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停牌,2024年9月6日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本基金自2024年9月25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由于2024年9月18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当日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三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4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由于2024年9月18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当日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赎回业务不受影响。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为1元的整数倍;场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但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其中1年指365天)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 代销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次为2024年9月5日),若基金份额的期末净值小于或等于期初净值(本次期初净值为2021年9月15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7456),则该封闭期及前一开放期(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内的管理费于2024年9月5日全额返还至基金资产,敬请投资者关注。

  3、本基金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关注。

  4、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5、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国盛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经交易所确认,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签署的协议,自2024年9月3日起,本公司增加国盛证券为旗下部分ETF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国盛证券的规定为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

  二、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国盛证券客服电话:956080

  国盛证券网址:www.gszq.com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风险提示: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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