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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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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024年9月2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增持计划主体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30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069,369股,增持股份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817%(增持股份比例于2024年8月30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增持计划主体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0%增加至占公司总股本的11.0817%,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2024年9月3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8月29日、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同时,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同向股票交易涨幅异常波动情形,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股票价格短期内涨幅较大但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等情形,且可能存在股价大幅上涨后回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经查询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数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行业分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最新滚动市盈率为 29.32,由于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导致公司股票市盈率为负,与行业平均水平不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4月2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76,397,876.23元,同比减少50.08%,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6,698,402.35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9.3.12条的规定,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后出现9.3.12条所列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交易所终止上市风险。

  5、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本次停产事项预计会对公司营业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6、法院对公司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如果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相关预计负债也将会进一步增加,进而导致公司的净资产进一步减少。

  7、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能否获得法院受理以及是否能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26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股东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00%。本次拍卖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8月29日、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同时,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同向股票交易涨幅异常波动情形,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6日和2024年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2024-107、2024-109),公司股票价格短期内涨幅较大但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等情形,且可能存在股价大幅上涨后回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关注和核实,现对有关关注和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公司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取得联系。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100%)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5、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2024年6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能否获得法院受理以及是否能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以及能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不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8、经查询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数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行业分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最新滚动市盈率为 29.32,由于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导致公司股票市盈率为负,与行业平均水平不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除已披露的风险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10、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

  2、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已收到多名投资者诉讼立案材料,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目前已收到法律文书的诉讼案件,公司已经根据法院已判决案件的赔偿责任认定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如果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相关预计负债也将会进一步增加。

  3、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能否获得法院受理以及是否能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以及能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76,397,876.23元,同比减少50.08%,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6,69,402.35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3.12条的规定,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后出现9.3.12条所列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交易所终止上市风险。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粤03民初4412、5122-5126、5129-5133、5135-5141、5143、5149、5151-5160、5395、5396、5398-5406、5433、5434号】及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练祝深等共11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练祝深等共117名投资者,新增立案投资者索赔金额合计为11394732.88元,具体情况见附表。

  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暂未安排开庭时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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