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52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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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7月18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1,848,000,000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54,235,200股后,应分配股份数为1,793,764,800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9,956,827.2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此外,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93,764,800×0.039)÷1,848,000,000≈0.03786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3786)÷(1+0)=(前收盘价格-0.03786)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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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4312903)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9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南通市青年中路59号文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505666-9609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24-051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展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08,724,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3%;另有36,000,000股公司股份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占公司总股本的1.95%。文峰集团累计质押本公司A股股份399,588,943股(含本次),占其持股数量的78.55%,占公司总股本的21.62%。
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股东文峰集团与浙商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展期购回及补充质押业务,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展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8日,文峰集团与浙商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股数4900万股,购回交易日为2024年8月17日,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临2023-043)。此后,文峰集团分别于2024年2月6日、2024年6月25日、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25日与浙商证券办理了补充质押,合计补充质押740万股,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补充质押临时公告。近日,文峰集团与浙商证券就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办理了展期购回手续,购回交易日变更为2024年10月18日。
1、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展期购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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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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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质押展期和补充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4、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文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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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比例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的尾差造成。
二、控股股东质押情况说明
本次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文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按照规定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文峰集团未来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40,488,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47.2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01%,对应融资余额2.13亿元;其中,将于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21,44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23.8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57%,对应融资余额1.23亿元。
控股股东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自筹资金等。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控股股东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若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应对措施。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