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既定战略安排,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041号公告)。2023年3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公司获准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详见公司2023-004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要求,公司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现就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一、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业务范围中“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其他业务范围不变。
二、自2024年9月2日起,东方投行存量客户与业务整体迁移并入公司,东方投行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均由公司继续执行,东方投行对外签署的协议均由公司继续履行,东方投行全部债权及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要求,依法依规完成东方投行的会员资格和工商注销等后续事宜,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东方投行被吸收合并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100%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