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未出席董事情况
■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6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告是前次对外担保事项关于担保方式变更的进展公告,此次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之前的一般保证方式。
● 质权人名称: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城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河南城发为公司参股企业湖南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恒环保”)通过银行进行2.8亿元的项目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提供了全额担保。
● 担保方式:恒誉环保以其所持有的湖南启恒环保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0,000.00元)向河南城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本次对外担保是以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双方之前的一般保证方式,是启恒环保股东之间经友好协商达成,有利于股东在后续经营中高效赋能启恒环保。前次保证情况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拟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原一般保证方式的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
特别风险提示:参股公司湖南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 本次担保为质押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情况介绍
启恒环保为天津新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易”)和公司的合资公司,天津新易是河南城发的二级全资子公司。天津新易持有启恒环保80%的股权,公司持有启恒环保20%的股权。为进一步满足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启恒环保通过银行进行2.8亿元的项目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融资,并由河南城发为上述贷款提供全额担保。2023年9月11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持有的启恒环保的20%股权向河南城发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具体金额为河南城发为启恒环保承担担保责任并代偿债务时该股权的变卖、拍卖价款。
为支持参股企业改善经营和发展,公司与河南城发再次协商后决定变更担保方式为恒誉环保以其所持有的启恒环保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0,000.00元)向河南城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担保交易涉及的融资方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认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忠诚先生和关联监事刘萍女士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质权人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洋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3日
注册地点: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申报大厅216房间
经营范围:供水、污水处理;环境绿化工程建设开发;停车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新型园区的建设开发、租赁、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建设、开发和经营管理;城市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股权结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6,900万元,占比53.69%;河南豫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缴出资65,200万元,占比32.75%;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7,000万元,占比13.56%。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日期:2017年8月15日
注册地点: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镇新邵县雀塘循环经济产业园企业路与阳光路交汇处1号1栋
经营范围: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
股权结构:天津新易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000万元,占比80%;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比2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湖南启恒取得湖南银行项目贷和现金流贷款,已向湖南银行办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及主要机器设备抵押;目前启恒环保无担保、诉讼与仲裁等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启恒环保20%股权,且公司董事王忠诚先生担任启恒环保董事,公司监事刘萍女士担任启恒环保监事,启恒环保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拟签署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权质押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质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质权人: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3、债务人:湖南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的主债权:
河南城发与债权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由河南城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承兑或债务等,担保金额共计为280,000,000.00元(大写:贰亿捌仟万元整)。
5、担保方式:
恒誉环保以其所持有的启恒环保20%的股权向河南城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股权: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6、担保期限:
恒誉环保的股权质押期限同河南城发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即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至2035年12月21日止。河南城发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的连带担保责任解除前,恒誉环保的股权质押应一直存续。
7、担保的范围:
河南城发代启恒环保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费用等)。
河南城发为实现担保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五、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满足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启恒环保通过银行进行2.8亿元的项目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融资,并由河南城发为上述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了保障启恒环保上述贷款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按时足额偿还,并履行公司在启恒环保的参股股东义务,公司拟对河南城发进行担保。此次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之前的一般保证,是经启恒环保股东之间友好协商达成,有利于股东在后续经营中高效赋能启恒环保。
六、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参股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被担保人情况后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此次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之前的一般保证,是经启恒环保股东之间友好协商达成,有利于股东在后续经营中高效赋能启恒环保;该担保事项涉及的银行贷款融资方是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监测,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此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阅,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参股公司启恒环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基于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作为启恒环保控股股东的集团母公司已为上述贷款事项提供全额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的担保事项提供担保是公司作为启恒环保参股股东所应履行的正常职责,有利于参股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此次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之前的一般保证,是启恒环保股东之间经友好协商达成,有利于股东在后续经营中和谐、高效的赋能启恒环保。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该议案,同意在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参股公司启恒环保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河南城发已为上述融资进行全额担保,公司为河南城发的担保事项提供担保是公司作为启恒环保参股股东所应履行的正常职责,有利于启恒环保经营和发展,此次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之前的一般保证,是启恒环保股东之间经友好协商达成,有利于股东在后续经营中高效赋能启恒环保。公司对启恒环保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监测,此次担保风险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拟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原一般保证方式的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7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3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宏青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姜宏青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姜宏青:女,196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985年至1993年,任安徽财贸学院会计系教师;1993年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2020年2月至今,任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多次在《会计研究》等CSSCI期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曾任财政部首届政府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曾任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8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绿地中心48层恒誉环保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4)。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普利中心48层
收件人:马乐
邮编:250002
电话:0531-8619630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姜宏青
2024年8月31日
附件: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姜宏青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2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和股东回报,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根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部分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资金需求安全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关闲置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1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于 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3号)批准,公司2020年7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27万股,发行价为24.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5,866,933.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0,128,573.38元(不含税)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5,738,359.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7月9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7月9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1881号验资报告。
注:验资报告披露的不含税预估发行费用为60,128,573.67元,与上述披露的不含税实际发行费用60,128,573.38差异金额为0.29元,系实际结算尾差所致。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7,408,476.96元,2024年度上半年使用53,163,665.12元。公司募集资金共495,866,933.00元,已支付发行费用60,128,573.38元,利息收入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产生的收益为21,677,721.80元(不包含尚未赎回到账的理财收益),募集资金投入357,408,476.96元(其中包括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2,116,400.00元,及因项目建设需要提取的农民工保证金1,350,000.0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7,604.46元,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金额为75,000,000.00元,剩余25,007,604.46元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部分闲置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部分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三)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对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充足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尽管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并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六、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上述事项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8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1.892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1.0733万股的1.52%。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 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或/和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1.892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1.0733万股的1.52%。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52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36.18%。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8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8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83元/股,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72元/股的50%,即5.86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67元/股的50%,即5.83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81元/股的50%,即5.90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3.65元/股的50%,即6.83元/股。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2023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2023年度营业收入值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对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值定比2023年净利润值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主要从事有机废弃物裂解技术研发及相关装备设计、生产与销售, 是集有机废弃物裂解技术研发与裂解装备制造技术研发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公司所在的高端环保装备制造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研究周期长,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前述指标的选取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了预期激励效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和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8月30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121.892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1.76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2024年8月3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9884% 13.1307%(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9月底):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4)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 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关于恒誉环保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六)《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5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3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
议案内容: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监事会认为:公司参股公司启恒环保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河南城发已为上述融资进行全额担保,公司为河南城发的担保事项提供担保是公司作为启恒环保参股股东所应履行的正常职责,有利于启恒环保经营和发展,此次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替代之前的一般保证,是启恒环保股东之间经友好协商达成,有利于股东在后续经营中高效赋能启恒环保。公司对启恒环保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监测,此次担保风险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刘萍女士担任启恒环保监事,为关联监事,刘萍女士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3)。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开展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工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3号)批准,公司2020年7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27万股,发行价为24.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5,866,933.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0,128,573.3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5,738,359.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7月9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7月9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188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部分闲置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充足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上述事项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和股东回报,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根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部分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资金需求安全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议案内容: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议案内容:
名单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认为: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4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18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绿地中心48层恒誉环保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18日
至2024年9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姜宏青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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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对议案2、3、4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方法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须在2024年9月13日下午17:00之前,信函、传真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需附上述1、2、3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三)登记时间和地点
登记时间:2024年9月13日(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普利中心48层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办理签到。
(二)公司鼓励全体股东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三)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 号绿地普利中心48 层
联系电话:0531-86196309
电子邮件:corrien@niutech.com
联系人:马乐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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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3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3号)核准,公司2020年7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27万股,发行价为24.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5,866,933.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0,128,573.3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5,738,359.6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7月9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7月9日出具天职业字[2020]31881号验资报告。
注:验资报告披露发行费用为60,128,573.67元,与上述发行费用差异0.29元。原因系实际发生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较验资报告披露的预估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减少0.29元。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止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7,408,476.96元,2024年度上半年使用53,163,665.12元。 公司募集资金共495,866,933.00元,已支付发行费用60,128,573.38元,利息收入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产生的收益为21,677,721.80元(不包含尚未赎回到账的理财收益),募集资金投入357,408,476.96元(其中包括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2,116,400.00元,及因项目建设需要提取的农民工保证金1,350,000.0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7,604.46元,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金额为75,000,000.00元,剩余25,007,604.46元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并经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对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并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86611003101421004088、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8661100310142100409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632161255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371899991013000206510四个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立了账号为812010200681754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仅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结算。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7月9日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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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募集资金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银行账号:371899991013000206510)中的募集资金已依规使用完毕,为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对该账户进行注销,账户利息结余9690.66元已全部转入基本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不存在使用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部分分别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决议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尚存75,000,000.00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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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七天通知存款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存款时提前通知银行;
注2:公司已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立了账号为812010200681754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账户期末活期存款余额为1,547.31元,为理财账户中产生活期利息。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形。
六、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附件1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4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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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高端环保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及高端热裂解环保装备生产基地项目中1、2、3号厂房在本年度均投入使用,共同用于生产、仓储等用途。但基于公司产品生产特点,公司未就各产品在两个募投项目厂房间进行明确区分,因此尚无法准确测算经济效益实现情况。
注2: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1)高端热裂解环保装备生产基地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由原计划的2023年4月延长至2023年10月;(2)企业信息化与管理中心系统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原计划的2024年4月延长至2024年10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4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公司代码:688309 公司简称:恒誉环保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