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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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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4-048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撤诉裁定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0,486,334.31元,利息损失500,000.00元(暂定,按实际赔付数额及时间计算),共计60,986,334.3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根据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专用铁路技术运营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收到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4]辽7103民初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披露在上海交易所网站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收到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辽 7103 民初 5 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A620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111556804426N。

  法定代表人:范秀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川,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 210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241297917U。

  法定代表人:田鲁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立案。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93,680.00元,减半收取计 46,840.00 元,由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辽 7103 民初 5 号)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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