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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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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中说明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12,708.2805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833,122.00元(含税),本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4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金额: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产品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

  ●履行的审议程序: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本次现金管理是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概况

  1、现金管理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额度、期限及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受托方为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实施方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副董事长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副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购买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8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3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章国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章国标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

  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章国标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章国标先生:男,197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硕士生导师,浙大城市学院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0年7月至2003年11月,任泰尔茂医疗产品(杭州)有限公司成本会计;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任浙江农资集团财务部财务主管;2005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计财部经理;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任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2012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2015年12月至今,任浙大城市学院教授;2019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三、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章国标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对与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核心员工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5楼大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4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5层

  邮政编码:310011

  收件人:韩钧

  联系电话:0571-8539155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书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2024年9月10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章国标

  2024年8月30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章国标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投票意见: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3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旭生物”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445.2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97,031,516.13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差异系发行费用(印花税),已用自有资金支付。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及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1年11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华夏银行杭州分行解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阳支行、杭州银行江城支行、浙商银行运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2021年12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艾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展行正常。

  2022 年 1 月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展行正常。

  2023年3月,公司、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展行正常。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半年度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附件“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 的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朝阳支行、华夏银行杭州分行解放支行进行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单日最高余额未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获取投资收益18,286,039.27元。截止2024年6月30日,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为46,000.00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50,786.26万元投资建设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2 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 50,786.26 万元投资建设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n) 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银杏树有限公司和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2024年1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表1: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系利息收入。

  注2:“本半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半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3:“本半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体外诊断试剂及POCT仪器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本半年度投入金额-1,481,416.00元,系因为该项目有两台闲置设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置换所致。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2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炯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要求,我们在全面审阅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我们保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安旭生物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并授权公司副董事长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副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资金需求计划,结合当前发展阶段、长远发展规划及股东合理回报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七)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6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5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2,708.2805万股的1.06%。其中,首次授予119.5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9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8.85%;预留授予15.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1.1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5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2,708.2805万股的1.06%。其中,首次授予119.5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9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8.85%;预留授予15.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1.15%。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1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729人(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7.00%,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3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17.32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3.25元/股的50%,为16.63元/股;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4.13元/股的50%,为17.07元/股;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4.11元/股的50%,为17.06元/股;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4.63元/股的50%,为17.32元/股。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17.3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取消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评级,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POCT试剂及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拥有抗原抗体自主研发生产的生物原料技术平台,以及成熟的免疫层析及干式生化诊断技术平台,发展形成了覆盖毒品检测、传染病检测、慢性病检测、妊娠检测、肿瘤检测、心肌检测、生化检测、过敏原检测八大领域的POCT试剂,产品远销北美洲、欧洲、大洋洲、亚洲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国内少数几家在POCT国际市场能够与跨国体外诊断行业巨头竞争的中国体外诊断产品供应商之一。公司秉持“为人类健康提供卓越的产品及服务”的理念,始终不断加强前沿技术的研发,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丰富产品线,提高生物原料自供率,加大研发投入,扩大公司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可用来判断公司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判断公司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具体数值的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及实现可能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5、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4年8月2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3.48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司2024年8月29日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2.9534%、13.1111%、14.429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963%、1.5364%、1.695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1.2195%(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4年9月下旬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销的首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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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8、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3、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9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配实施公告中明确。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6月实现合并利润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15,319,011.32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44,184,316.34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12,708.2805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833,122.00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4.08%。本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资金需求计划,结合当前发展阶段、长远发展规划及股东合理回报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1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5楼大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19日

  至2024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章国标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8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3、4、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4、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对议案3、4、5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5、异地股东可采用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电子邮件或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述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由于电话登记无法核验相关文件,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 登记时间、地点

  1、登记时间:2024年9月1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2、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5楼公司证券管理部。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先生、余女士

  电话:0571-85391552

  传真:0571-88865920

  邮箱:jun.yu@diareagent.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5楼(邮编:310011)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代理人,请务必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按上述要求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5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凌世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黄银钱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黄银钱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激励对象离职或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及可归属数量;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黄银钱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公司代码:688075                            公司简称:安旭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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