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14:4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 和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公司绵阳园艺山办公区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园艺街16号久远创新产业园1号楼7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2人,代表股份334,932,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4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8,433,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03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9人,代表股份6,498,5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9人,代表股份6,498,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9人,代表股份6,498,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经营团队薪酬与考核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204,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3%;反对1,66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5%;弃权61,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1,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224%;反对1,66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384%;弃权61,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3%。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814,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3%;反对972,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5%;弃权14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0,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989%;反对972,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23%;弃权14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