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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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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志刚、张坤宇、昝英男、谷艳秋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志刚、张坤宇、昝英男、谷艳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刚、张坤宇、昝英男、谷艳秋:

  经查,2024年1月31日,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或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38.00万元到-159.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15,000.00万元到-11,000.0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121,603,071.36元,扣非净利润为-261,652,806.29元。同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121,603,071.36元,扣非净利润为-261,652,806.29元。

  卓朗科技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卓朗科技董事长王志刚、总经理张坤宇、财务总监昝英男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卓朗科技至2024年4月30日才与年度报告同日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卓朗科技董事长王志刚、总经理张坤宇、财务总监昝英男、董事会秘书谷艳秋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卓朗科技、王志刚、张坤宇、昝英男、谷艳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警示函》高度重视,将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勤勉尽责,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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